会议专题

税收犯罪的死刑废止论——对《刑法》第205条及第206条之检讨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主要依赖于兴办国有企业来创造财富,因此那时的国家被称为自产国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都仰仗于税收,因此现在的国家被称之为税收国家。自从我国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税务犯罪呈现高发的状态。税收对于国家是如此的重要,国家是税款的使用者,也是税款的征收者,更是法律的制定者。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来看,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自私的,也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由此就不难理解在面对税收犯罪居高不下的状况时,国家所采取的重刑化应对措施的立场。 我国刑法中税收犯罪适用死刑的情形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包括虚开并骗取税款和伪造与出售伪造两个方面。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功能和性质上也类似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本文用语上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加以论述。学界就经济犯罪限制甚至取消死刑已显成共同之呼吁,笔者对此也深表赞同,本文就以其中的税收犯罪之死刑适用加以检讨和追问。

税收犯罪 死刑废止论 刑法 公共选择理论 死刑适用 增值税

吴玉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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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873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