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废止死刑问题研究
本文讨论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废止问题可以从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进行。原因主要是,我国历来保持着“从严治吏”的传统,而且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在民众和一些执法者内心中还存在着“治乱用重典”的思维模式,短时间内在立法上废止死刑,人们思想的反差较大,容易导致较多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可以在立法未作变动之前,由司法机关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对上述两罪名的死刑运用,以限制适用死刑的数量。具体而言,可以提高两个罪名死刑的适用条件,必要时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实践上先达到不处死刑的效果,使死刑的立法事实上变为“死亡条款”,为在立法上废止死刑创造条件,以完全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经济犯罪 死刑废止 死刑立法 刑法学 死刑适用 贪污罪
梁华仁 陈清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827-835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