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杀人者偿命”的质疑——死刑的司法限制之我见

“杀人者偿命”是一句古老的谚语,其基本含义就是对于非法杀人者,就得以剥夺其生命的方法将其处死。在现今社会,国家不允许私人亲自杀死非法的“杀人者”,而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为私人“报仇”,以法律的名义对非法的“杀人者”,以死刑这样的刑罚来将“犯罪人”处死。“杀人者偿命”这一古老的谚语在很多国家的古代或者近代都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述。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地影响到死刑适用频率的高低。现今我国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方面,仍然受着这个观念的深度影响,特别是我国现代刑事司法实践死刑适用的频率极高,可以说无不是受这一观念影响的结果。本文拟对这些影响进行剖析,探求限制死刑适用的良策。

死刑 司法限制 非法杀人 刑事立法 死刑适用

李邦友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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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798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