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
晚近数十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弘扬,生命权已经被视为不可剥夺、不可克减的“天赋人权”;死刑之存废也日益成为与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之重要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应极为慎重;而死刑的废止与否,应当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历史传统、社会心理、民众意愿为基本根据。立法者应当全面考察社会的价值取向,从有利于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需要出发,决定是否保留死刑,或者决定保留哪些犯罪的死刑;司法者应当从具体案件的基本危害事实出发,并客观而全面地评价犯罪人的人格,既要考虑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一面,又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和可改造性,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本文拟就中国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予以研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构想。
非暴力犯罪 死刑废止 生命权 死刑存废 死刑适用 危害事实 犯罪人人格
赵秉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770-781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