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死缓制度的重新定位——限制死刑的合理选择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忠林教授在意大利米兰大学法学院介绍中国的死缓制度时曾受到热烈欢迎。意大利刑法学者认为这是中国人民天才的创造,因为这种制度既通过保留死刑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而保留了死刑特有的威慑力,但又由于被判处死缓的人事实上基本都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罚的教育功能和改造功能。 本文针对目前限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上不可逆转的趋势和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允许废除死刑的矛盾,笔者提出:应当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非暴力犯罪,如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等,将死缓作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经程序,在缓期2年期满之时,可以参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分3种情况进行处理。

死缓制度 死刑限制 刑法学 刑罚教育功能 改造功能 死刑标准

刘霜

河南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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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742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