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及其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定的罪名,在1979年的刑法中,对于合同诈骗行为是以诈骗罪论处的。 本文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特征及其与经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是比较难以把握的,犯罪分子也会想方设法地把自己的合同诈骗行为狡辩为经济合同纠纷,以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特征,特别是准确地把握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合同诈骗罪 主观特征 经济合同纠纷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认定
刘良 刘革 孟昭武
中国刑警学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362-367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