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特别是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猖獗,手段之多,数额之大,情节之严重,影响之恶劣,触目惊心,令人咋舌。由于高科技手段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而深入的运用,特别是超高速度的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处理技术,如网络信息交换技术、货币电子数据化技术等,使金融市场的格局和交易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交易活动空前活跃,规模增大,速度加快。同时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财物的可乘之机也增多。我国有14亿人口,初步统计已发行在用的信用卡约2亿张,由于使用这些信用卡的人群普遍具有一定的知识,思维活跃,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收入不理想,心理不平衡,犯罪的动机仍然存在,故而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加之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还比较落后,信用卡诈骗案发后的侦破能力还不强,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罪与非罪的模糊认识。在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时有不力的现象。本文笔者据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作了一些粗浅的思考,借此机会与同仁们共同探讨。
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犯罪 司法认定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学
佘度宇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296-299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