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金融凭证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是1997年3月14日修订、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刑法增设的罪名。从1997年刑法实施至今,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该罪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凭证的范围;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方式上是否包括除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以外的方式;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有关案例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刑法学界同仁。

金融凭证诈骗罪 伪造凭证 变造凭证 司法制度 罪刑法定原则

高铭暄 梁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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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81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