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概括起来说,有两类不同的观点,一类认为本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另一类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文研究 之所以在本罪的罪过形式上存在上述诸多争议,根本原因在于《刑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本身存在问题。因此,有论者在对该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对该款的修正建议,即应当将《刑法》第219条第2款修正为:“明知前款行为,而故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比照前款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认为这种建议是合理而可行的,其合理性在于:将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限定在故意的范围内,避免了与第1款的不协调,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区分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与第二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大小,对前者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侵犯商业秘密罪 犯罪客体 保密权 刑法原则 刑事责任

黄京平 李富友

中国人民大学 武警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3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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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2

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