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探究
本文讨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刑法中只规定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般作为民事侵权处理。199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又以附属刑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以作为刑法的补充。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增加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7年在我国修订的新刑法中,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除对上述罪作了必要的修改外,还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而在我国就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就不仅加速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大大地发挥了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加速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 刑事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犯罪 民事侵权 专利法 刑法
欧阳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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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