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完善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几点思考

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暂缓处罚或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包括宣告犹豫的缓刑和执行犹豫的缓刑两种,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属于附条件执行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对原判刑罚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制度是刑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由于其自身的众多优点,诸如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化、刑罚缓和化,防止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等,使得其备受各国的青睐。从世界范围来看,适用缓刑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有关统计资料来看,多数国家在早期的缓刑适用率都保持在40%以上。①当然,缓刑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还过于简单、笼统,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如适用条件、考察制度等,并且,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试从缓刑考察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人手,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我国的缓刑制度能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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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慧 徐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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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