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成立范围之立法检讨
本文就数罪并罚成立范围的立法进行了检讨,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裁判确定主义对我国刑法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我国应当摒弃现行的刑罚未执行完毕主义而采裁判确定主义。基于数罪并罚与累犯之间的立法衔接与协调,关于累犯的成立时间,我国也应当摒弃现行的刑罚执行完毕主义而采裁判确定主义。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我国刑法应当对后罪以累犯从重处罚,然后将其与前罪的余刑合并执行,同时对最终执行的刑罚进行若干限制。
刑法 数罪并罚制度 累犯 刑罚执行期
陈立 林俊辉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638-645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