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功制度本质的探讨
刑法中的肯定性后果除了这种对“否定性后果的”否认之外,除了不确定为有罪,不适用刑罚以外,能否具有真正“肯定性”的后果呢?从广义来讲,所有能影响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都可以认定为是肯定性后果,但是根据其法律后果的大小和是否由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分成不同种类。从狭义来讲,这些肯定性后果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仅仅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量这些否定性后果发生否定性的影响。换句话说,行为人实施了这类的行为,是对其先前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不仅仅是不被惩罚,而且能够对于行为人所应当施加的惩罚发生“负面的”影响。这其中以自首、立功等为主要代表,下面主要探讨立功的本质,并且从立功的本质对立功确定问题进行探讨。
刑法 立功制度 刑事责任
张淼 杨辉忠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 吉林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512-520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