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犯罪人格
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对累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累犯的研究尚待深化。近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累犯制度的设定根据进行了有益的探讨。随着研究的深化,一些具体的累犯制度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如未成年人累犯和单位累犯等问题。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统一的累犯制度必究其科学统一的累犯理论基础,究其科学统一的理论基础必有所立场。人格刑法理论的兴起为累犯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就人格刑法视野下的累犯理论及其对具体累犯制度的指导略抒管见。
累犯 犯罪人格 刑法 未成年人累犯 单位累犯
陈京春
西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71-78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