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普通累犯制度的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我国采取混合累犯类型。也就是说,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赦免,或者假释期满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是普通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是特殊累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普通累犯在司法适用中的概率较高,其制度运作中确有一些应用技术不够精细的地方,同时对其进行探讨又能够连带解答特殊累犯和犯罪前科的适用规则中的问题,笔者且从刑法第65条入手,解读普通累犯的制度要义,并对犯罪前科的认定与适用作简要分析。

刑法 普通累犯制度 犯罪前科 犯罪认定

王利荣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5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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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