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RIPS协议分析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问题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将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参与全球经济。为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认真执行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逐步完善与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仅就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而言,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与WTO规则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本文拟在分析TRIPS协定对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简要探讨我国关于著作权的刑法规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对策。
TRIPS协议 著作权 刑法保护 司法解释 立法完善
胡祥福 张志勋
南昌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455-462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