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公务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之比较分析
在所有的社会腐败问题中,贿赂行为无疑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及国际社会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从传统和现实两方面上看,无论是古代西方的罗马法体系、日耳曼法体系和东方的中华法系,还是当代的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与腐败相联系的贿赂犯罪所针对的都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它们都以“贿赂”为名,但细究其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却可发现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联系西方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深入分析这种区别及其背后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对完善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不无裨益。由于受贿行为是整个贿赂犯罪体系核心,本文主要围绕受贿罪的法律规范展开论述。
中国 西方国家 公务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 比较分析 立法模式 构成要件
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405-412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