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洗钱罪的构成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刑法增加洗钱罪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少以洗钱罪罪名起诉或宣判的案件。特别是厦门远华案、湛江走私案等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均涉及有巨额跨国洗钱行为,最终却没有以洗钱罪论处,而是以其他犯罪处理,出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际背离现象。尤其是2003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对洗钱罪的较多规定与我国立法有很大不同,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反思洗钱罪的立法设置。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一、洗钱犯罪客观方面的探讨。二、洗钱罪主体及主观方面探讨。三、洗钱罪客体及对洗钱罪的追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国 洗钱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追诉
罗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336-343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