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的探析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它虽主要是侵犯了国有财产的使用权,但刑法把它归入到强调国家廉政制度建设、惩治腐败罪行的刑法分则第八章里,显然,国家立法机关为了贯彻中央的廉政建设方针,在立法条文实质内容和刑法分则体例安排上,都费了一番苦心。司法实务部门为了正确地执行刑法,严厉地惩办腐败行为,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首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到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该罪略作修改吸收为刑法第384条以来,对刑法这一条文的立法含义以及面对近些年发案较多、日益复杂多变的犯罪情况,如何正确、具体地适用法律等等,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引起了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后来,权威的立法解释、有权的司法解释、学者的精辟论著,解决了不少提高认识和正确执法问题。但是,至今仍有一些疑难问题,包括对某些司法解释有不同看法,尚待解决。本文拟对本罪司法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与同行共同探讨。
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 司法认定
单长宗
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250-260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