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赦免制度建构论略
1998年10月5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逐渐以开放性姿态顺应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世界性潮流与趋势,并努力融人国际社会之鲜明立场。而该人权公约第三部分第6条第4项明确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者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者减刑。如何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死刑赦免制度,无疑是我们必须直面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即拟就此略作研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死刑赦免制度 公民权利 人权公约 死刑适用
阴建峰
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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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14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