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绝对确定的死刑及其替代措施

在西方社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的产物,由于担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侵犯立法权,基于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思想,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最早进行了立法上的尝试,规定了毫无弹性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本文根据反对解释,不能适用死刑,意味着可以适用其他的刑罚种类,即无期徒刑或者其他的刑罚种类;并且,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看,无期徒刑作为严厉程度最接近死刑的刑罚,应该是最恰当的选择。但适用无期徒刑具有实定法的根据吗?同时,能否适用有期徒刑呢?现行的法律规定能否解决这个问题?

法定刑 绝对确定 死刑 刑法典 罪刑擅断 自由裁量权

黄明儒

湘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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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02

2004-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