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流浪的权利与管制--从贫困救助看中央与地方权限的界定

本文讨论在每个国家,流浪乞讨及其管制都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流浪也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并很快产生了政府对流浪乞讨行为的管制。经济改革刚开始,中国农村就突显出地少人多的问题,农村的贫困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许多农民来到城市谋求生计,其中有些成为今天为城市繁荣作出贡献的“民工”,有些却自愿或不自愿地沦为没有职业的流浪人口,主要靠乞讨为生。虽然流浪和乞讨现象是中国城乡差距的直接反映,因而农村贫困人口到城市追求幸福生活的动机和行为是完全正当的,但是这种现象确实影响了繁华都市的市容环境,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且近20年来,“乞丐”的含义和成分变得越来越复杂,乞讨行为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有些所谓的乞丐并不真正需要救助,而是将乞讨当作一种收入不菲的“职业”,有些乞丐甚至结成团伙从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不论流浪乞讨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如何,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制度加以解决。

贫困救助 地方权限 中央权限 流浪乞讨管制 救助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法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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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