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劳动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吗——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适用的困惑

本文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只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条款,不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没有法定或约定情形,不能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未到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虽具有人身性质,法院判令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未侵犯人身权,而是劳动者应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选择只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民事权利 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 权益保护

王发强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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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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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17

200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