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国民法上广义财产理论的现代启示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财产”与“人格”被确定地分裂为两个纯然不同的法律范畴。无论给财产以如何定义,财产也不过是人格的派生物。而人格,则似乎完全可以脱离财产而独立存在。当人格权被视为一种由人格产生的独立权利类型时,人格事实上便被缩减为一种法律主体资格,而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有关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应一体化保护的主张,则使自然人人格更为深刻地被进一步缩减为一种民事主体资格,并且,由于人格权保护被视为对人格的直接、全面的保护,因而“穷汉亦有其人格”,故财产保护便完全不具有人格保护的任何意义。本文在此,重温19世纪两位法国民法学家Aubry et Rau(奥布里和罗)在阐释《法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提出的著名的广义财产理论,对于重新认识财产的本质、人格的本质乃至民法的本质,具有特别紧要的现实意义。

法国民法 广义财产理论 民法理论 财产权 人格权 人格保护

尹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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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78

200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