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在”案件监督”与”行为监督”之间--从共和政体的角度来思考”个案监督”

本文第一部分从人大和法院在宪政发展过程中相互扩张权力的角度来考察个案监督制度的起源,从而把个案监督看作是这两个国家权力在扩张过程中相互遭遇之后妥协的产物。 第二部分从学理上把“个案监督”建构为一个可供分析的学术概念,用来指人大针对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的所进行的监督,从而与人大对法官的“行为监督”区别开来。 在这种概念区分的基础上,第三部分详细考察法院通过诉讼制度来行使审查权的司法哲学基础,即司法审判权建立在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艺对具体纠纷进行过滤之后所形成的特殊的权利管理机制之上,正因为如此,人大作为一个代议机构,无论是其行使的权力的性质,还是作为代议机构运作权力的能力本身,都不足以对司法过程进行针对判决结果的个案监督。 而本文的第四部分试图表明,人大的性质和能力使得它可以对法院进行抽象的总体监督并对法院的行为采取主动的日常监督。尤其是人大可以将对法院行为监督权对法院的任免权结合起来,通过控制法官的任免来实现对法院判决的司法哲学或者司法政策进行控制。 第五部分从建构良好共和政体的角度对宪法中关于人大的监督权和法院的审判权进行解释,从而指出人大的个案监督事实上破坏了宪法所确立的共和政治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对共和政体的考虑,对于那些涉及根本性社会价值冲突的“重大案件”,人大可以行使个案监督从而把法院从社会压力中解放出来,以保持自己的中立性权威。 在结论中,本文回到导言中提出的法学方法上来,试图指出法律社会学研究和法理学研究是如何有效地促进对规范宪法学与实效宪法学之间的有机互动。

案件监督 行为监督 共和政体 个案监督 法官 司法哲学

强世功 罗玥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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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