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警检关系
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都有所不同。我认为,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可用以下几点概括:1,日本的公诉检察官具有与法官、私人律师完全相同的资格条件。2,公诉检察官对警察提交给他们的案件拥有侦查的权力。他们也有权在没有警察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启动侦查,在实践中,他们常常这么做。3,没有规定“可捕罪”。除了极少量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外,由法官签发的逮捕令状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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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昭隆之 向燕 李哲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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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695
200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