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不起诉之效力略论
检察官提起公诉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衡量:一是考虑公诉证据是否充分;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考虑是否有必要提起公诉。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检察官可能会对某些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基于公诉裁量权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四种效力。 本文讨论, 一、公诉程序的相对终止,二、公诉程序再行启动的严格限制,三、被不起诉人享受无罪之待遇,四、国家对因证据不足的被不起诉人承担赔偿义务。
刑事诉讼 检察官 公诉证据 裁量不起诉 公诉裁量权 公诉程序
巩富文 陈学权
西北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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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80
200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