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公诉权的合目的性——审前程序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度

在法制社会,公诉权的合法性是检察官履行控诉职能的基础。但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人们逐渐意识到,以同害报复的理念和严刑峻法的手段对付犯罪,并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分析,如果不分案情轻重,凡是具备犯罪追诉的事实及法律上的要件,一律加以追诉,其实并不符合具体的社会正义要求。因此,有无发动刑罚的理由,应依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从而要求检察官的职权行为更应当符合刑罚目的,这种客观形势促使人们进一步探索对付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新举措。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才开始关注公诉权的合目的性。本文讨论,一、公诉权之合目的性的正当化根据,二、公诉权之合目的性的法律性质与表现形态,三、公诉权之合目的性的制度缺陷与公诉权的滥用标准,四、公诉权之合目的性的保障机制建设。

刑事公诉制度 公诉权 审判权 刑事诉讼法 检察官 自由裁量权

郝银钟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事审前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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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28

200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