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警检关系的构造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公安机关)检(检察机关)关系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里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以互相分工为前提的,公安机关行使刑事犯罪的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和起诉权。警检之间的互相配合,是指侦查阶段与起诉阶段的互相衔接:侦查为起诉之铺垫,起诉为侦查之目的,两者共同完成追诉任务。警检之间的互相制约,是指在立案上,公安机关行使立案权,但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本文讨论, 一、中国警检关系的现状 二、中国警检关系的分析三、中国警检关系的改革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警检关系 侦查权 批捕权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事审前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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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89

200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