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与侦查程序改革

财产是人们赖以生活的基础,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保障。财产权作为“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其重要性在于,“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因此,任何一种政体无不把保障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资本主义国家宣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国家则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我国,长期以来对私有财产报有仇视态度,使其在立法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市场经济观念提出来后,财产权作为市场经济制度安排的核心,其价值凸现出来。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通过,财产权被正式写入宪法,这对于财产权最易遭受侦查行为侵犯的刑事诉讼而言,改革侦查程序加强私有财产保护便显得迫切了。 本文讨论,一、侦查行为对私有财产侵犯的主要样态,二、我国侦查程序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三、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新起点——私有财产保护入宪,四、在刑事诉讼中加强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政基础,五、根据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精神改革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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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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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事审前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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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61

200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