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清末法制改革中的人才准备

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法律人才的培养选用与一个国家法治的前途是息息相关的。如同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法律制度所得到的尊严与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清末法制改革中,与制订新律几近同时的,培养具备专门知识、经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员已经成为迫不及待之事。 本文介绍在时代发展的要求下,清政府不得不将法律人才的储备和法律变革紧密结合起来。总体来看,清末法制改革开启了新式法律教育模式,初步建立了法律人才的选拔任用制度,但是因为时间和当时社会环境所限,法律人才的准备不足依然成为困扰清末乃至民初司法制度近代化的重要因素。

清末修律 法制改革 法律人才培养 选拔任用制度 司法制度

赵晓华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国内会议

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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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66

200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