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超期羁押:成因分析及治理管见

羁押并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任何一种强制措施,但一旦适用拘留或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就必然会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而羁押在我国是与强制措施之拘留、逮捕密切相关的一种状态及结果。 又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拘留措施其剥夺人身自由的“暂时”可长至37天,且立法规定本应成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例外的逮捕在我国实际上已成为主打措施,故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我国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而超期羁押,则更是普遍存在:“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因其社会影响重大、情节恶劣,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后,即使案件的证据不确凿充分,事实也还存在矛盾,但公、检、法各部门往往都不会依其职权轻易放人,致使案件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来回补充侦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受多次延长羁押,直至超期。 本文研究,一、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二、超期羁押的治理可能性,三、超期羁押的治理管见。

刑事诉讼 刑事审前程序 超期羁押 强制措施 超期羁押治理

李学军 赵琦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刑事审前程序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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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9

200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