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维护患者权力 加强病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响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以往我院病案资料管理中主客观病历统一装订存档,在借阅复印病历时主客观病历没有分开,因人力物力的原因,出现患者将主客观病历一起复印,给病案管理带来难度。

病案管理 医疗事故 病案复印 客观病历 主观病历

韩英 常开齐 黄以哲

武警青海总队医院 青海西宁 810000

国内会议

第13届全国医院管理理论与实践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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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