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结果报告相互通用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部分政府行政部门出台了医疗机构关于对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相互通用的实施。在不影响疾病诊断的前提下,患者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首诊医院出具的”某某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时,接诊医院原则上应对报告单中相互通用项目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但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对于急诊急救病人,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还有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等情况之一的应进行核定检查,有特殊情况的有必要进行复查。
医疗机构 临床检验 疾病诊断 相互通用 急救病人检验 核定检查
孙德明 崔先荣 许汉雄
黄冈市第二人民医院 湖北黄冈 4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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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