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安全与和谐法制建设--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禁与放的立法思考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逢年过节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已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城市的有序管理与治安维护。因此,自1992年3月19日广州市人大颁布《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首次明确了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以来,全国先后有281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但“禁放令”的实施并未让鞭炮声停歇,生效的法规陷入了尴尬境地。于是,自2002年起,“解禁”热潮开始涌现。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放开了限制。在31个省会城市中,8个城市完全放开,15个城市有条件限制燃放,还有8个城市禁止燃放。 2006年,改禁为限的城市仍在不断增加。2007年,河南郑州、洛阳,湖北武汉、荆州,广西南宁、柳州、桂林,江苏常州,福建福州、南平、漳州、莆田,山东济南等多个城市也加入了开禁行列。 基于此,本文对”烟花爆竹管理”禁与放的政策取向进行了深入探讨。
烟花爆竹管理 解禁条件 民意取舍
宋箐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60-168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