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介入公益诉讼 维护社会和谐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必要的,但其介入公益诉讼也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当从检察权的属性、界限及其与其他司法权能的关系中寻找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存在的价值,充分考虑现行诉讼结构对其容纳度以及与其他诉讼主体间磨合中的协调程度。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围绕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最终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介入方式 和谐社会

钱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民检处

国内会议

2007年城市安全与和谐法制建设研讨会

上海

中文

79-88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