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司法程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程序衔接

从法院职能扩张转向法律功能扩张是20世纪法治国家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历史逻辑;在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结构中司法程序对其它纠纷解决机制是消极调控而非积极主导的关系。审判程序与ADR的程序衔接具体表现为起、承、转、合四种相互融合的形式。我国过分强调法院功能扩张型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容易造成司法功能的萎缩与司法权威的丧失;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种程序之间衔接紊乱、效力断裂,导致纠纷解决资源的浪费。立足我国国情,我们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整合目标是:构建一个以司法为基础,以社会为主导和核心的合理协调的纠纷解决体系,其目的是实现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衔接而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司法诉讼固守其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之立场,通过程序衔接间接调控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程序 程序衔接

肖波

浦东新区法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城市安全与和谐法制建设研讨会

上海

中文

62-70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