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联系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中国现阶段及将来很长一个时期中国的社会发展方向,与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状况是社会冲突的发生或激化,人类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以诉讼为解决利益冲突的主要手段的,但随着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单一的冲突解决模式不能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随着国家法制的完善及社会主体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相应地,冲突解决机制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本文重点论述ADR方式的相关理论与实务的问题,从中揭示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

和谐社会 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冲突

曾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城市安全与和谐法制建设研讨会

上海

中文

44-52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