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对农业”契约”式合作生产作用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本文依据《合同法》并通过实证,分析出农业龙头公司与农户之间签订的合作契约具有买卖合同和技术合同的双重性质,技术标准和以此为基础的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要求是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是保证公司所需产品质量和农户收益的基础,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引入到合同之后,赋予了龙头公司对农户生产过程的监管职能,农户的生产管理被外部化了。以标准为核心的技术要求是农户需要的稀缺要素,土地是龙头公司需要的稀缺资源,双方优势互补,短期内不可替代,因而通过契约合作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并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合同法》 契约合作 农业契约 合作生产 生产管理
宋明顺 方兴华
中国计量学院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6-31
2007-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