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和心理素质养成
本文就鉴定人在法医临床检案中的法律地位及心理素质养成做以下阐述,供同行共同探讨,本文认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结论的差别不一定代表了鉴定水平的差别;因条款规定不清导致鉴定人之间认定结论不一样的情况或是被法院采信与否等等情况都不能表明鉴定水平的高低,而是法律设计本身造成的,与鉴定人个人素质基本无关。
鉴定人 法律地位 心理素质 鉴定结论
于连生 韩文亮 李晔 肖荣玺 王建康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侦支队 301800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142-143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