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GB50343标准中岐义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建设部第24号令《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自《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发布以来,笔者不断接到建筑电气设计工程师和气象部门防雷工作者的问题,询问GB50343与GB50057标准中的岐义。为此经查相关标准,对GB50343中岐义提出些不成熟的看法,供大家讨论。

建筑物 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技术规范 建筑电气设计 国家标准

关象石

北京市气象局,北京 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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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