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药源性损害救济的实现
药源性损害泛指由药品使用导致的患者生命或身体健康受到的损害。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医药制造业得到空前的发展,大量的新药源源不断地推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也使得国外的医药制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药品市场的丰富为疾病的诊断、治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对消费者健康的维护功不可没,但客观上也导致药源性损害频发。如何使受到损害的健康权、生命权得到救济,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尝试从药源性损害因素入手,分析救济的法律依据及救济实现的困境,结合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理论,提出我国对药源性损害救济的一种途径。
药源性损害 药品责任 救济机制
孙骏 唐慧鑫 陆叶
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江苏南京 210002 中国药科大学,江苏南京 210009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86-191
200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