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框架下的临床护理教学管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规定,确立带教老师资质。组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丰富带教经验,并且通过竞争上岗取得资格,资质等级不够者,不能带教。成立护士长领导下的以护理教学组长负责制的实习带教小组。组长由两名知识全面、有敬业精神、责任心强的主管护师以上人员担任,分别交叉负责白班、晚夜班期间的教学工作,使教学管理深入到每个层面,可有效预防教学纠纷的发生。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的今天,临床教学管理的实施,必须改变以往有些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对病人要做到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病人的权利和选择,加强与病人的沟通与交流,取得病人的理解与信任,为临床教学的管理实施创造一个较为宽松、和谐的环境。这就提示护理教育管理者要加强护理队伍师资力量建设,加强实习生实践能力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在临床教学中依法施教,严格把好护理实践关,才能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临床护理 护理教学 医疗事故 医院管理
房民洁 房民琴 朱华
湖北宜昌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普外科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普外科 443000
国内会议
2007年全国护理风险、护理成本管理及临床护理新进展(厦门)学术交流会
厦门
中文
69-70
2007-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