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论水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提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想水务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在法学教材、论文、书刊、杂志上看到过这个词,对其含义也大概心领神会。但究竟什么是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学术论文中,都没有给出一个严谨的定义,以至于社会公众,对自由裁量权都不能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使我们在水务行政执法工作中屡禁不止的”人”的因素具有更大的活动空间。自由裁量权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权利(力)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力)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自由进行处分的权能。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或列举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表明行政机关认识到所涉情形下仅通过一般法律条文的规范指引,并不能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于是授权执法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处理相关情形时,根据事情的特殊性,秉承法律良知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超过授权范围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越权而应当受到禁止的。本文着重论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分类及对自由裁量权滥用控制的必要性,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等。

水务行政 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

马剑

上海市青浦区水务行政执法支队,201700

国内会议

上海市水利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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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06

200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