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由现实社会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和现行相关立法的不适应性决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一体的立法模式,并着重规定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立法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等部分。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难点在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的准确表述问题。

环境损害赔偿 立法框架 司法处理 行政处理 法律效力

王灿发 李丹 王晓丽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北京,100088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6年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

沈阳

中文

29-35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