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环评合理的组织与实施机制——中英规划环评制度对比分析的启示
随着我国《城乡规划法(草案)》的审议、逐步修改完善,并最终将于近期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体系将会进一步明确和健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经过四年多的实践检验,该法案在规划环评的评价对象选择、介入时间以及工作程序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对比研究了国内外城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案例与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和城市规划工作方法,指出了当前城市规划环评的趋势和不足,并给出了相关建议和针对性解决方案。首先,明确指出应该适当控制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更高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而对于可以识别和预测的各类专项规划、建设规划应重点展开评价,以提高规划环评的实效。其次,提出了规划环评介入城乡规划的时间和契机,必须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早期介入阶段,规划编制单位与环评编制机构充分协商讨论,以及咨询环保部门和相关专家意见;二是环评编制,应在规划基本编制完成、提出备选方案时开展。
城乡规划法 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体系 中英规划分析
朱波 吕红亮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403 100044;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 100044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37-241
2007-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