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略论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

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是个人利益之所在。公共利益在市场中无法自动实现,政府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可发动土地征用权,公共利益是土地征用权的依据和界限。土地征用必须遵守比例性原则,保证征用的土地与公共利益目标相当。公共利益目标并不排斥有利于私人的征用,土地征用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同时,即使也使某一特定个人获益,仍然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土地征用权的滥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为私益而征用土地;其二是征用的土地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不相当。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应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界限 公共利益 土地征用权

吴志良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2001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