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我国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十大误区的反思

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颁布实施了多部包括《森林法》等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保护法》等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以及几百部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使我国的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并且在我国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防治污染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们仍面对全球性的资源环境问题和日趋严峻的国内资源环境形式,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质上是以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保证人口、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相互协调与发展,其核心是国土资源持续利用。因此,我们必须重新面对神圣的国土资源,全面审视我国国土资源的法制状况,意识到国土资源法制建设方面仍十分博弱,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认清现行资源和环境法实质是国土资源管理法及其在遵循自然规律、立法宗旨、资源管理模式、法律责任、处理国土资源问题的手段、法律体系、配套法律制度、科学技术法律化和国土资源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十个方面存在的失误及认识上的误区,在加快国土资源的法制建设中作出新的选择与创造。

国土资源法 法制建设 法制误区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 国土资源利用 可持续发展

田其云

烟台师范学院地理系,山东烟台,264025

国内会议

2001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2001-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