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法律意义

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国家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即生态环境与国家安全的关系问题,它既是国内法的国策性问题,又是国际法的全球性问题。各国关于国家环境安全的含义有所不同,我国国家生态安全主要表现为防止国内生态赤字、缓解资源供需矛盾、防治自然灾害方面的国家职能。我国有必要对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概念重新定位,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主要包括国土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和国际环境安全问题。生态安全与经济安全共同构成国家安全的基础。防治自然灾害是我国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减少环境赤字是我国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发挥国家职能是我国生态安全的主导方向,明确公民权利是我国生态安全的法治保证。

生态环境 国家安全 环境保护 法律规制

周珂

国内会议

2005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