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生态化重构

本文对《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生态化重构进行了探讨。一部法的立法目的建立在该法的法理基础之上,体现其价值取向。明确了该法所要实现之目标,是该法得以贯彻执行的坐标。鉴于立法目的的极端重要性,几乎所有法律都在显要位置对其立法目的进行了阐述。环境保护法也不例外,它在第1条开宗明义的规定其立法目的。由于环境保护法制定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型时期,其立法目的难免打下时代的烙印。经过了十多年后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其进行彻底的修改已经势在必行。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对其进行符合环境时代需要的修改必将推动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生态化进程,其意义必将是跨时代的。修改环境保护法首先要调整立法目的,文章对修改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必要性和修改的基本内容等方面提出了看法。

环境保护法 环保立法 生态化重构

刘星宇

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

国内会议

2004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武汉

中文

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